为贯彻《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推进国家标准复审常态化和制度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国家标准委)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推荐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计划安排。
国家标准委按年度对复审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统一部署,确定纳入复审的标准项目,明确复审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复审。
(二)强化过程公开。
标准归口单位要广泛征集和听取各相关方意见,提高复审工作的透明度。复审结论由国家标准委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加强审查把关。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归口标准的复审结论,应按规定经全体委员审查并投票表决通过。不属于技术委员会归口标准的复审结论,应组成专家组进行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对技术委员会报送的复审结论进行审核,确认无误的报送国家标准委。国家标准委委托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对复审材料和复审意见进行复核和评估,存在疑问的提出复核建议。
(四)增强机制协同。
加强复审工作与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效果评价等工作的衔接,将实施反馈信息、实施效果评价报告等信息,以及标准验证情况作为复审工作的重要依据。加强复审工作程序与信息化系统衔接,国家标准委根据复审常态化工作需求,优化了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称制修订系统)复审功能,行业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要注重复审工作程序与信息化系统同步开展,确保复审工作有序进行。
(五)实行闭环管理。
复审结论与下达修订计划相结合,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归口单位应同步申报修订计划项目,确保国家标准复审与修订紧密衔接。
(六)强化工作考核。
各归口技术委员会复审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年度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进行考核并施行一票否决。对未按时上报当年计划复审项目和复审材料的技术委员会,将暂停其国家标准立项申报。
为提高推荐性国家标准复审质量,确保复审结论科学合理,重点就以下六个方面内容开展审查和评估。
(一)标准的适用性。
标准内容是否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适用范围,不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范围,或适用范围不够具体明确的,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若已被淘汰,即将被淘汰或不符合产业技术发展方向,应给出“废止”的结论。
(二)标准的规范性。
标准技术内容是否可验证、可操作,若技术内容存在不可验证、不可操作的情况,或者标准中未规定证实方法或试验方法,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三)标准的时效性。
采用的国际标准是否已更新,若采用的国际标准已更新且适用于我国,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若引用的标准已废止或已更新,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四)标准的协调性。
标准技术内容若与其他标准存在重复、不协调的情况,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标准若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产业政策或其他标准存在不协调、不一致的情况,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
(五)标准实施效果。
分析标准实施应用情况,包括:标准是否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产业政策引用,标准是否被强制性标准引用,标准是否被其他推荐性标准引用三个方面。分析标准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情况,如标准实施效果不佳或存在负面效益,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
(六)其他相关要求。
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可以提出“修订”的结论,并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申请。2022、2023年未完成的复审项目,已导入制修订系统相应环节,请各方继续完成标准复审工作。
复审范围
2024年复审项目见附件。为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标准体系优化需求,急需开展复审的其他推荐性国家标准,标准归口单位可以按此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复审,一并上报。
复审程序
1、逐项标准开展复审。
标准归口单位对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表》(附件2),组织相关专家逐项开展相关标准评估和审查,必要时征求各相关方意见和开展标准验证。同时,在制修订系统中填写《推荐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表》,提出标准复审结论建议。
2、提交全体委员审查。
由技术委员会归口的标准,应组织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对复审结论建议进行审查并投票。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总数的四分之三。参加投票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一,方为通过。不属于技术委员会归口的标准,归口单位应组成专家组对复审结论进行审查。
3、形成结论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技术委员会于2025年1月31日前将全体委员投票同意的复审结论建议和复审工作情况报告,通过制修订系统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复审结论建议为“修订”的项目应同步开展标准修订计划申报。已经过复审结论建议投票的项目无须再进行修订申报的电子投票。
4、主管部门审核。
将由国家标准委书面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调整为由归口单位直接将复审结论报送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复审结论进行审核后形成复审意见函,通过制修订系统报送国家标准委。
5、复核和公布。
国家标准委委托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对复审结论进行复核。国家标准委对复审结论为“废止”“修订”的项目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无重大分歧意见或经协调一致后,复审结论“废止”的项目以国家标准公告形式公开发布,复审结论“修订”的项目直接下达修订计划,复审结论“继续有效”的项目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制修订系统标注“继续有效”信息,再次出版时在封面注明复审继续有效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