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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一认证机构被罚20万

发布人:恒威    浏览次数:15次
发布时间:2024-12-09

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显示,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聚乾认证有限公司因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认证过程中减少、遗漏程序等行为,被处以罚款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8800元。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蜀市监稽认处〔2024〕42号

当事人:安徽聚乾认证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2日,本局根据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违法线索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认证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与安徽亨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亨前公司)签订有《合作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由亨前公司负责为当事人引荐客户,当事人以每份认证证书300元的价格为客户开展审核认证活动。

1.当事人于2022年8月19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间分别向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市盛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味思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梅龙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宜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市华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徽王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康道食品有限公司、温州好味园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颁发了《餐厅餐饮服务的认证证书》;另于2023年1月28日向苏州汇爱老年服务有限公司颁发了《养老服务认证证书》。当事人于2021年6月29日获得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资格,获批认证类别及认证领域为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无形资产和土地服务、批发业和零售业服务、支持性服务、保养和修理服务)。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未取得服务认证(住宿服务;食品和饮料服务)。

2.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0日至2023年5月16日期间分别向万嘉清水(厦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省众安应急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展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新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盈运照明有限公司、扬州雷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光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天乐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格物天成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宏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唯美优格家具有限公司、广东德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励图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生动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启菲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实信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广外翻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大因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净美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新晨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市凯新木器有限公司、杭州中字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健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晟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歆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景道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常州森绿风景园林设计有限公司、浙江欣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多科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梓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梵尚家具有限公司、广东鹏洋应急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社家老年服务中心、上海璨扬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军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超凡标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隆达潜水泵有限公司、浙江恒邦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诚合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华栩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华飞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骏升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路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唐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格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苏州万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太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海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颁发了《履约能力达标测评认证证书》。

当事人在对上述50家企业开展履约能力达标测评认证时,仅审查了《企业合同信用指标指南》(GB/T 33718-2017)的评价内容,缺少《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GB/T 31863-2015)评价有关内容,如“质量诚信管理、标准管理、计量管理、检验检测管理”。当事人减少、遗漏了其编制的《履约能力达标测评认证》(AHJQ-GL-SC-04)4.4.3.4条款“现场评审重点是审核履约能力达标测评符合标准要求和有效运行情况,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1)对履约能力达标测评覆盖的过程和活动的管理及控制情况”的规定要求。

3.当事人于2022年9月2日至2023年10月17日期间分别向泰州市蒲公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道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星景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瑞克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申宏饮食有限公司、周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颁发了《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于2022年8月24日至2022年10月9日期间分别向扬州市凯新木器有限公司、泉州达馁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大因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和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颁发了《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于2022年8月25日向乐禾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颁发了《客户投诉处理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于2022年9月5日和2022年10月14日分别向上海梅龙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申宏饮食有限公司颁发了《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于2022年10月21日向广州市润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南通惠民后勤保障服务有限公司颁发了《培训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上述认证证书审核员为孙**,具有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资格,并对上述15家公司开展了社会责任体系、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培训管理、诚信管理体系、客户投诉处理管理体系审核。当事人在其编制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规则》(AHJQ-MS-001)3.2条款“认证人员应当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的任意管理体系审核员资格;(2)专业认证人员应通过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相关标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中对审核员作出了明确的要求,但其在开展认证前未对审核员孙**的审核资格进行审查,造成审核组组成不满足要求。当事人减少、遗漏了其编制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规则》(AHJQ-MS-001)4.2.3条款“认证机构应当根据以下信息确认审核员组成审核组:(5)审核员的学习、工作、审核经历”的规定要求。

4.当事人于2022年6月8日向广东德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颁发了《设备维修保养服务认证证书》;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6月6日期间分别向四川正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长意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巴东县金麦利食品有限公司颁发了《绿色供应链认证证书》;于2022年5月12日向安徽长意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颁发了《商品经营服务认证证书》;于2022年5月30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间分别向安徽龙之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十堰市堰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立品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颁发了《餐厅餐饮服务认证证书》;于2022年5月26日和2022年6月7日分别向厦门唯美优格家具有限公司、南通佳悦茂时装有限公司颁发了《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于2022年5月16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分别向太原明辉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杭州天马计量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茂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古今窗饰有限公司、深圳市泰勒服饰有限公司、广东景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颁发了《售后服务认证证书》;于2022年6月17日向向巴东县金麦利食品有限公司颁发了《餐饮配送服务评价认证证书》;于2022年6月10日向河南和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颁发了《企业信用评价认证证书》;于2022年6月22日向新疆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颁发了《档案寄存保管服务认证证书》。

当事人以存在疫情原因为由,对上述17家公司开展了设备维修保养服务认证、绿色供应链认证、商品经营服务认证、餐厅餐饮服务认证、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售后服务认证、餐饮配送服务评价认证、企业信用评价认证、档案寄存保管服务认证远程审核,未开展实地考察。但实际在审核期间,上述区域全境无任何疫情中高风险区域。当事人未按照《安徽聚乾认证有限公司远程审核实施方案》4.1条款“4当因不可抗力(诸如: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局部地区动荡、其他自然或人为灾难等)造成的危机导致旅行受限,或为应对危机而执行的安保措施导致前往特定地点不可行,使得评审组成员无法在规定的时限内到达特定地点完成现场评审任务时,为不影响认可有效性和可信性,保证认可过程的持续性和完整性,在初次评审、例行监督评审、复评、专项监督评审和确认审核等评审类型中可采用远程评审”规定的要求开展认证。

案发后,当事人通过主动撤销认证证书并退还被撤销证书的认证费用和补充现场审核的方式对问题进行了整改。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为上述89家企业合计颁发了96张认证证书,从上述认证中收取的认证费用总计28800元,违法所得288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服务认证(住宿服务;食品和饮料服务)的情况下为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市盛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企业颁发认证证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的规定,构成了未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其编制的《履约能力达标测评认证》《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安徽聚乾认证有限公司远程审核实施方案》开展审核认证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的规定,构成了认证过程中减少、遗漏程序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通过主动撤销11张超范围认证证书的方式减轻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但当事人作为专门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未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且当事人颁发的认证证书数量较多,该行为违反了认证活动秩序。经综合考量,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通过主动撤销72张认证证书以及补充现场审核(涉及13张证书)的方式减轻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作为专门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在开展认证过程中减少、遗漏程序,且当事人颁发的认证证书数量较多,该行为违反了认证活动秩序。经综合考量,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一)、(二)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贰拾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万捌仟捌佰元。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1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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