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官网显示,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45万元,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仙桃市监处罚﹝2025﹞204号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2025-05-23
罚款金额(万元):5.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45
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认证业务
经查,经第三方公司武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中撮合,成都***家居有限公司和中鉴认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签订了《认证合同书》,按照合同约定,当事人就“家具的销售”这一类别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向成都***家居有限公司提供认证服务。
因与仙桃市***家具有限公司存在合作关系,成都***家居有限公司法人黄**委托仙桃市***家具有限公司经理陈**代为办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陈**以个人的名义向武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三次审核的费用,第一次是2021年支付了5500元,第二次是2022年支付了4500元,第三次是2023年支付了4500元,共计14500元。
按照实际情况,认证活动应该在成都***家居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成都市开展,陈**认为自己公司与成都***家居有限公司存在合作关系,提供了仙桃市***家具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仙桃市黄金大道电子商务运行服务中心”这个地址的租赁场所以及位于“湖北省仙桃市剅河镇环城路西”这个地址的租赁场所用作现场审核地址。
2021年10月25日8:30至10月26日16:30期间,当事人委派的专职认证审核人员付**,在“湖北省仙桃市黄金大道电子商务运行服务中心”这个地址对成都***家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审核时,看见场地门口有公司名称的标语,认为该场地属于成都***家居有限公司所有,没有查验成都***家居有限公司在“湖北省仙桃市黄金大道电子商务运行服务中心”这个地址的租赁合同,也未确认成都***家居有限公司是否在仙桃市设立分公司。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6日向成都***家居有限公司出具了《管理体系认证注册通知书》《管理体系报告》(合同号:ERP2105956WH)以及《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0070021Q55180R2S)。
2022年12月23日10:00至2022年12月24日16:30期间,当事人委派的专职认证审核人员付**,在对成都***家居有限公司进行监督一审核(因疫情原因,本次现场审核采取远程审核的方式)时,没有查验成都***家居有限公司在湖北省仙桃市黄金大道电子商务运行服务中心这个地址的租赁合同(仙桃市***家具有限公司在该地址的租赁合同已于2022年5月到期且并未续租),也未确认成都***家居有限公司是否在仙桃市设立分公司。
当事人于2023年03月02日向成都***家居有限公司出具了《管理体系监督审核合格通知书》《管理体系报告》(合同号:ERP2105956WH)。2023年12月20日08:30至2023年12月20日16:45期间,当事人委派的专职认证审核人员潘**,在“湖北省仙桃市剅河镇环城路西”这个地址对成都***家居有限公司进行监督二审核时,看见厂区门口有“成都***家居有限公司”字样的招牌,厂房顶部有“成都***家居”字样的招牌(上述招牌均是报废未拆除状态),没有查验成都***家居有限公司在“湖北省仙桃市剅河镇环城路西”这个地址的租赁合同,也未确认成都***家居有限公司是否在仙桃市设立分公司。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31日向成都***家居有限公司出具了《管理体系监督审核合格通知书》《管理体系报告》(合同号:ERP2105956WH)。
依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2.(3)“第一阶段审核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确认申请组织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内容和范围、体系覆盖范围内有效人数、过程和场所,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4.3.3.5(1)“第二阶段审核应当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重点是审核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1/ISO9001标准要求和有效运行情况,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在第一阶段审核中识别的重要审核点的过程控制的有效性。”规定,当事人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对申请组织进行审核时应当对申请组织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场所有效性进行审核,但当事人委派的审核人员在上述三次现场审核过程中均没有对申请组织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场所有效性进行审核。
2021年10月25日8:30至10月26日16:30期间的现场审核所在的地址实际为仙桃市***家具有限公司租赁湖北供销中和农场品市场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仙桃市黄金大道西段55号“江汉平原大市场”之南综合楼25栋东202号办公场所;2022年12月23日10:00至2022年12月24日16:30期间的现场审核所在的地址与第一次一致,但是仙桃市***家具有限公司与湖北供销中和农场品市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已到期不再续约;2023年12月20日08:30至2023年12月20日16:45期间的现场审核所在的地址实际为仙桃市***家具有限公司租赁郑华武位于仙桃市剅河镇环城西路剅河镇工业园区厂房。
上述三次审核过程,当事人共收取申请组织成都***家居有限公司费用14500元。
当事人从事认证,未对申请组织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场所有效性进行审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之规定。构成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之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4500元,3.处罚款50000元,合计罚没64500元,上缴国库。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处罚机关: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