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出公告,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充要求》)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补充要求》由二十三条变为二十五条。其中,修订完善十九个条款,增加了有关“基础检验检测能力”和“施行日期及旧规定废止”要求的条款,并分别对总体要求、人员要求、场所环境要求、仪器设备要求、管理体系要求、基础检验检测能力要求进行了修订。意见反馈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4日。
为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开展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修订工作。现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4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rkjcsnsh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字样。
附件: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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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