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1月24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监处罚〔2025〕375 号),对中博联合国际认证(北京)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撤销批准号为“CNCA-R-2017-305”的批准文件,罚款250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432350.5 元。
违法事实:
2024年 8月21日,我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授权立案查处相关认证机构涉嫌违法认证行为的通知》。该通知称在 2024 年认证从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等违法行为,要求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经批准,本案于2024 年 10 月 8日立案调查。2024年 12 月 18日,再次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移送中博联合国际认证(北京)有限公司涉嫌虚假认证案件补充线索材料的函》,因函中所及获证组织与颁证机构均处于调查阶段,故进行了并案处理。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0年 4月至 2024年 5月期间,当事人 16 名审核员即刘*华、张*波、付*、李*巍、张*芝、刘*、梁*、宋*芝、张*松、张*恺、任*楠、何*飞、马*萍、赵*洋、李*东、赵*华,在对河北****集团有限公司等 135 家获证组织(企业)432张认证证书开展的初(再)次认证、监督审核认证共991项次活动中,存在未按照认证规则要求,应当进入现场而未进入现场或进入现场仅打卡未进行审核、检查或者审查,实施虚假认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审核员对上述135 家获证组织(企业)实施虚假认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审核员没有进入现场,将手机邮寄给企业,让企业有关人员在计划时间内,登录“认证人员现场审核网络签到监管系统”进行打卡,并翻拍上传当事人审核员提前提供的利用聚会、聚餐等时机摆拍的照片,充当企业审核首末次会议场景照片。审核员通过邮寄资料,让企业签字盖章再寄回的方式,编制认证活动资料。二是审核员进入现场仅打卡,没有按照认证规则要求,进行审核、检查或者审查。
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通过其黑龙江办事处收取其所颁发认证证书的初(再)次认证、监督审核费用。黑龙江办事处通过 3家中介机构(成都****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收取获证组织(企业)的认证费、审核费,以及其体系建设与日常管理的咨询、服务费用。当事人每月给黑龙江办事处刘*华发送应收取认证审核费用结算表(表中栏显示“规费”),确定收取其所颁发的认证证书初(再)次认证、监督审核费用具体数额。收取费用标准为:初(再)次认证每次为1000元或1200元,监督审核每次为600元或800元。黑龙江办事处根据实际发生的认证活动进行费用核对,并结合当前应该收取获证组织(企业)费用情况 与当月应缴给当事人认证审核费用数额,有选择性的安排 若干个获证组织(企业)直接把其本应支付给上述3家中介机构的费用转账给当事人。
当事人收取上述135家获证组织(企业)432张认证证书、991 项次的认证审核活动费用共计 447000 元。当事人给其中 35 家获证组织(企业)先后开具发票共156 张,发票税额合计20149.5元。当事人在对上述 135 家获证组织(企业)实施 991 项次虚假认证活动中违法所得共计 426850.5 元。
当事人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刘*华、张*波,两人均具有认证审核资质资格。
2024年 5月,市场监管总局在对当事人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检查组提供用于证明审核员实施现场审核的70张票据(铁路车票17张、航空票据 25 张、住宿发票 28 张)复印件。
经验证及调查,其中 60 张票据(铁路车票 13张、航空票据 23张、住宿发票 24 张)系当事人黑龙江办事处负责人刘*华用软件修图伪造。
2022 年 5 月 17 日至 18 日,当事人在对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编号:30522Q40654R0S)初次认证审核活动中,没有对认证范围内“电模块炉、厚膜发热元件、电取暖器”生产过程进行审核。2024 年 2 月 26 日至 28日在对河南****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编号:30524QJ30182ROM)初次认证审核活动中,没有对认证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施工”活动过程实施现场审核。
当事人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与广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管理体系认证合同》,申请管理体系认证3 个,初次认证费用共计 16500元;2022年 4月 28 日当事人通过银行收到此笔费用。当事人在对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初次认证审核活动中违法所得 5500 元。
当事人于2024 年 5 月 22 日颁发给厦门****服务有限公司的《生活垃圾分类能力服务认证证书》(证书编号:30524CM60519)、2024年 4 月 16 日颁发给郑州创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餐厅餐饮服务认证证书》(证书编号:30524RC30359)、2022 年 8月 11 日颁发给贵州****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安服务认证证书》(证书编号:30522SS61078),均超出当事人被批准的服务类认证领域(02 建筑工程和建筑物服务、03 批发业和零售业服务、14 在收费或合同基础上的生产服务)范围。
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违法行为共涉及 140个获证组织(企业),437张认证证书。其中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地违法行为获取违法所得426850.5 元,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获取违法所得5500元。两项合计,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合计432350.5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认证机构批准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刘*华询问笔录;审核员认证活动情况统计表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核员询问笔录及审核项次统计表;对获证组织调查的材料;认证证书及认证合同;发票及收款凭证;统计表;票据及统计表;认证档案材料;认证档案材料;结算表及费用支出凭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情况说明。
2025 年 10月 2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京市监罚告〔2025〕02304 号),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撤销批准文件处罚过重、违法所得应向他人追缴、不对伪造票据负责、请求从轻处理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违法行为等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用裁量基准准确,故对所提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审核员未按照认证规则,应当进入现场而未进入现场或进入现场仅打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伪造相关票据,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审核过程中减少、遗漏认证范围内部分项目的生产与活动过程审核行为,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5(3)条款规定:“第二阶段审核应当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重点是审核质量管理体系符合 GB/T19001/ISO9001标准要求和有效运行情况,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3)对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过程和活动的管理及控制情况”的规定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超出被批准的管理体系、服务类认证领域范围开展认证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九条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违法行为。《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 修订)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 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七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 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 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决定处罚如下: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撤销批准号为“CNCA-R-2017-305”的批准文件;罚款:2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32350.5 元。
目前,中博联合国际认证(北京)有限公司认证机构资质有效状态,未按照要求申报2024年认证年报。在2024年国家认监委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告中,被列为存在严重问题认证机构。
在认证证书数据方面,2020年认证证书量4487张,2021年认证证书量4245张,2022年认证证书量3996张,2023年认证证书量3527张,2024年认证证书量2682张,截止2025年11月底,有效证书量1912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