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认证行业一则消息引发关注:成立仅一年多的华盛创合认证(北京)有限公司,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监委)撤销了认证机构资质。
答:依据认监委相关规定,被撤销资格的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不具有证明作用”,即“认证证书失效”。请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其他经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证书。而且新版规则对认证机构撤销或者注销,明确了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经济损失。
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规定:5.3.2 认证机构应及时向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对获证组织QMS运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认证证书信息;
因认证机构批准资质注销或被撤销导致获证组织QMS认证证书无法有效保持的,需及时告知获证组织并做出妥善处理,并承担由此导致的获证组织在合同上约定或法律认定的经济损失。
注:(本文信息根据市场监管典型案件综合撰写,旨在警示行业,提醒企业。具体案件细节以官方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