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六项认证规则”管理框架下,认证机构应围绕立项论证、规范编制、符合性自查、验收审查、实施效果评估、动态维护六个环节,建立系统化、常态化的自查机制,确保认证规则合法合规、科学适用、持续有效。以下为认证机构可参照的自查清单要点。
项目必要性论证
是否对拟开发认证规则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包括市场需求、行业现状、技术可行性、风险识别等,并形成立项论证报告或记录。
原则符合性
是否对照国家认监委公告中“十项原则要求”逐项评估,确保拟立项项目不与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统一认证规则等相抵触,不涉及国家安全、政治组织、社会民俗、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
认证依据适宜性
是否对拟采用的认证依据(标准、技术规范等)进行评审,确保其现行有效、与认证对象匹配,并保留评审记录。
文件结构完整性
认证规则是否至少包括:适用范围、认证依据、认证实施程序(申请、评审、评价、复核、认证决定、监督及再认证等)、认证证书及标志要求、证书状态管理规定等,并符合GB/T 27007、GB/T 27060、GB/T 27067等标准要求。
利益相关方参与
是否在规范编制过程中充分听取获证组织、行业协会、检测机构等利益相关方意见,并保留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记录。
公正性与保密性
是否建立并落实公正性管理制度,防止利益冲突;是否对认证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履行保密义务。
自查程序建立
是否建立认证规则符合性自查程序,明确自查内容、方法、责任部门和输出形式,并形成自查报告。
内容覆盖全面性
自查是否至少覆盖公告中“原则要求、内容要求、监管要求”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规则名称、适用范围、认证依据、实施程序、证书标志、资源保障等。
问题整改闭环
是否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并跟踪验证整改效果,形成闭环管理。
验收程序建立
是否建立验收审查程序,明确验收专家组成、审查内容、审查方式、结论形式及报告要求。
专家代表性与独立性
验收专家是否能够代表利益相关方,必要时是否聘请适当比例的外部专家,确保审查意见客观、公正。
结论明确性
验收审查是否形成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如“验收通过”“整改后通过”“验收不通过”),并附有充分依据和记录。
评估周期与计划
是否在认证规则发布实施后制定实施效果评估计划,评估周期不超过两年,并保留评估计划及实施记录。
评估内容全面性
评估是否至少包括:原则要求和监管要求的持续符合性、认证实施所需资源(资质、人员、检测资源、技术支持等)、获证组织情况、认证实施情况、认证结果采信情况等。
评估结果应用
是否根据评估结果对认证规则进行修订、完善或中止实施,并保留评估报告及改进措施记录。
信息识别机制
是否建立机制,及时识别认证规则涉及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标准和技术规范、认证资源等调整变化情况,以及相关方反馈意见。
修订与注销程序
是否建立认证规则修订、注销备案、中止实施等程序,确保规则及时更新或退出,避免“僵尸规则”或与现行要求不符的规则继续实施。
记录与追溯
是否保留动态维护过程中的评审记录、修订记录、注销记录等,确保规则变更可追溯。
在六项规则自查基础上,认证机构还应将自查延伸至认证活动全过程,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自查:
合法合规性
是否存在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伪造认证档案、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买证卖证、增减或遗漏认证基本规范和规则程序等行为。
认证人员管理
审核员/检查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并持续满足能力要求,是否存在擅自减少审核时间、不到现场、索取不合理费用、吃拿卡要等问题。
获证组织有效性
是否存在获证组织“两张皮”、突击补记录、实际运行与认证要求严重不符等问题,是否对问题证书及时暂停或撤销。
机构自身能力建设
是否具备与认证业务相匹配的基础设施、人力资源和专业技术能力,是否建立并有效运行内部审核、管理评审、风险管控等制度。
问题台账管理
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并跟踪验证整改效果。
制度完善
通过自查发现制度漏洞或管理短板,及时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程序,形成长效机制。
信息报送与公开
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自查报告,并在机构内部公开自查结果和整改情况,接受监督。
六项认证规则管理要求为认证机构提供了系统化的管理框架,认证机构应以此为基础,建立覆盖规则制定、实施、评估和维护全生命周期的自查机制,确保认证规则合法合规、科学适用、持续有效,切实提升认证质量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