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的“公司简介”中发布广告称“具有专项设计资质及天津市建委颁发的特种专业承包施工资质、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认证等专业证书”“公司已经历数十年的施工经验和技术积累,承接了全国约260多项别墅结构改造加固及工装加固工程施工项目”和“云锦世家、富力津门湖、金地紫乐府、金地长湖湾、海逸王墅、融创中央学府、博文苑、博雅苑、北京东方普罗旺斯、北京碧水庄园、怡成紅墅郡、复地温莎堡、海信广场、香年广场、世茂生态城、天津检察院、北京龙湾别墅等结构改造加固钢结构工程”。而当事人实际并未获得上述资质和认证证书,公司成立不足十年,无法提供可证明承接上述工程项目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因在公司网站发布虚假广告,天津市中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罚款5000元。
天津市中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广告案
当事人:天津市中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328555405M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卉康道63号云锦观锦园14-1-1401
法定代表人:管振春
经营范围:土木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加固工程、保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玻璃幕墙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建筑物拆除;门窗安装、劳务服务;建筑设计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技术;批发和零售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9月27日,本局接举报,反映天津市中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备案的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tjzwjjz.com/about.asp)上宣称其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但举报人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该企业并不具备有效的资质认证。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设立公司网站,并在网站“公司简介”发布“具有专项设计资质及天津市建委颁发的特种专业承包施工资质、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认证等专业证书”、“公司已经历数十年的施工经验和技术积累”等宣传内容。当事人称未取得上述认证,且公司成立不足十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2023年10月20日,经审批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的公司网站“公司简介”中发布“具有专项设计资质及天津市建委颁发的特种专业承包施工资质、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认证等专业证书”、“公司已经历数十年的施工经验和技术积累,承接了全国约260多项别墅结构改造加固及工装加固工程施工项目”和“云锦世家、富力津门湖、金地紫乐府、金地长湖湾、海逸王墅、融创中央学府、博文苑、博雅苑、北京东方普罗旺斯、北京碧水庄园、怡成紅墅郡、复地温莎堡、海信广场、香年广场、世茂生态城、天津检察院、北京龙湾别墅等结构改造加固钢结构工程”的宣传内容。经核查,当事人公司成立不足十年,并未取得以上资格认证且无法提供可证明承接上述工程项目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公司网站宣传内容由公司文员编辑并上传,无广告费用。当事人的公司网站上并无付款链接且无法证明公司客户是通过官网宣传广告与当事人签订合同,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局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提供了公司网站“公司简介”中提及的混凝土检测仪、钢筋扫描仪、植筋拉拔仪检测试验、房屋建筑测距全站仪的相关证明材料。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未提供该公司特种专业承包施工资质、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认证等专业证书以及公司承接的“全国约260多项别墅结构改造加固及工装加固工程施工项目”和“云锦世家、富力津门湖、金地紫乐府、金地长湖湾、海逸王墅、融创中央学府、博文苑、博雅苑、北京东方普罗旺斯、北京碧水庄园、怡成紅墅郡、复地温莎堡、海信广场、香年广场、世茂生态城、天津检察院、北京龙湾别墅等结构改造加固钢结构工程”的证明材料。
2023年10月20日,当事人已经将公司网站注销,本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脑浏览器搜索当事人公司网站原网址(http://www.tjzwjjz.com/about.asp),显示“您要查找的资源可能已被删除,已更改名称或者暂时不可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网站公司简介页面截图以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查询结果截图,证明当事人虚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况;
3.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情节;
4.本局于2023年10月18日对当事人下达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5.当事人公司网站原网址无打开的截图,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2023年11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电子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二罚告〔2023〕9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的“公司简介”中发布广告称“具有专项设计资质及天津市建委颁发的特种专业承包施工资质、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认证等专业证书”“公司已经历数十年的施工经验和技术积累,承接了全国约260多项别墅结构改造加固及工装加固工程施工项目”和“云锦世家、富力津门湖、金地紫乐府、金地长湖湾、海逸王墅、融创中央学府、博文苑、博雅苑、北京东方普罗旺斯、北京碧水庄园、怡成紅墅郡、复地温莎堡、海信广场、香年广场、世茂生态城、天津检察院、北京龙湾别墅等结构改造加固钢结构工程”。而当事人实际并未获得上述资质和认证证书,公司成立不足十年,无法提供可证明承接上述工程项目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告知其违法事实后,主动注销该网站。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公司网站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公司网站上宣传的仪器设备照片等证据材料,且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上述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款“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四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的真实性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因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不没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