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取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领域的批准,擅自为4家公司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并颁发4本《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被罚没7万元整。详情如下:
榕市监支罚〔2023〕1-18号
当事人:欧利斯认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3RLK31B
住所:福州市晋安区国货东路263号A5永延综合楼一层02
法定代表人:阮珠凤
我局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认证检测处转办的《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关于请对涉嫌认证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的函》(市监认证(司)函〔2023〕36号),显示欧利斯认证有限公司经批准的认证业务范围未包含测量管理体系认证领域,但已颁发4张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涉嫌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认证机构批准书》(批准号:CNCA-R-2020-656),该认证证书附件显示当事人批准的业务范围包含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教育服务、家庭服务等,未包含测量管理体系认证领域。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承认其未取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领域的批准。
当事人分别在2022年5月20日、6月28日、7月6日、7月22日与福建鑫众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全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硕威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华林测绘信息有限公司签订《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合同编号:No.OLS2205053、No.OLS2206082、No.OLS2206089、No.OLS2207039),约定的初次获取证书的费用均为5000元。当事人分别在2022年5月27日、7月11日、7月18日、8月1日分别向上述4家公司颁发《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OLS22MMS0348R0S、OLS22MMS0543R0S、OLS22MMS0558R0S、OLS22MMS0623R0S)。当事人收取4家公司初次获取证书费用共计2万元。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撤销其颁发的上述4本《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认证机构批准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从事认证活动的资质及批准从事的认证范围;
2.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授权委托人的代理权限;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进行上述认证活动的具体情况;
4.《管理体系认证合同》4份(合同编号:No.OLS2205053、No.OLS2206082、No.OLS2206089、No.OLS2207039),证明初次获取证书的费用;
5.《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4本(证书编号:OLS22MMS0348R0S、OLS22MMS0543R0S、OLS22MMS0558R0S、OLS22MMS0623R0S),证明当事人颁发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事实;
6.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页截图4张,证明当事人已撤销其颁发的4本《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7.《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关于请对涉嫌认证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的函》(市监认证(司)函〔2023〕36号),证明案件来源。
上述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及相关单位、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23年6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榕市监支罚告〔2023〕1-18号),当事人自签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认证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认证工作。本案当事人未取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领域的批准,擅自为4家公司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并颁发4本《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该行为属于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整改,主动撤销了其颁发的4本《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在办案过程中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以上情况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所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ZJ-CF-3403丙级C档的裁量基准,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处以罚款5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
罚没款合计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办理缴纳罚没款手续,应当到我局领取《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指定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福州市司法局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7号楼6层)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