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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长时间使用过期ISO证书,行政处罚来了

发布人:恒威    浏览次数:86次
发布时间:2024-04-23

据悉湖州巨创电梯部件有限公司证书到期后,仍在网站展示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宣称“公司秉承质量是企业生存之本为理念,严格按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要求运作”。当事人2024年1月16日删除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违规描述,因此本案中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时间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失效之日2018年9月15日至2024年1月16日,共64个月,广告费用为实际违法时间为网站所支出的费用,计算得出为3760元。详情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德市监处罚﹝2024﹞160号

当事人:湖州巨创电梯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058322977W

违法行为类型:湖州巨创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案。

主要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一张,点击放大后无法看清证书编号和有效期,内容与举报材料内容一致。另发现公司简介版块发现有“公司秉承质量是企业生存之本为理念,严格按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要求运作”的描述,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知当事人证书均为过期失效状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网站www。jceleator。cn为当事人所有,当事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分别为04913Q11249R0M、QAIC/CN/160665,证书最后到期日期为2018年9月15日。证书到期后,当事人仍在网站展示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宣称“公司秉承质量是企业生存之本为理念,严格按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要求运作”。

当事人公司官网是在2013年7月开始设立的,由杭州阿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开发维护,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显示设立网站总费用为8800元,合同中未列明收费明细。2017年7月网站转由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维护,该份合同遗失,汇款发票显示支付金额为3600元,2022年7月当事人和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再次签订网站服务合同,合同中未列明收费明细,合同服务期限为2022年7月18日至2025年7月18日,支付费用2000元。当事人2024年1月16日删除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违规描述,因此本案中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时间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失效之日2018年9月15日至2024年1月16日,共64个月,广告费用为实际违法时间为网站所支出的费用,计算得出为3760元。2024年1月10日本局收到关于湖州巨创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的举报材料,1月15日执法人员依据举报信息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网站(http://www.jceleator.cn/  )荣誉资质版块第一位就展示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一张,点击放大后无法看清证书编号和有效期,内容与举报材料内容一致。另发现公司简介版块发现有“公司秉承质量是企业生存之本为理念,严格按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要求运作”的描述,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知当事人证书均为过期失效状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网站www。jceleator。cn为当事人所有,当事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分别为04913Q11249R0M、QAIC/CN/160665,证书最后到期日期为2018年9月15日。

证书到期后,当事人仍在网站展示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宣称“公司秉承质量是企业生存之本为理念,严格按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要求运作”。当事人公司官网是在2013年7月开始设立的,由杭州阿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开发维护,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显示设立网站总费用为8800元,合同中未列明收费明细。2017年7月网站转由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维护,该份合同遗失,汇款发票显示支付金额为3600元,2022年7月当事人和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再次签订网站服务合同,合同中未列明收费明细,合同服务期限为2022年7月18日至2025年7月18日,支付费用2000元。

当事人2024年1月16日删除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违规描述,因此本案中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时间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失效之日2018年9月15日至2024年1月16日,共64个月,广告费用为实际违法时间为网站所支出的费用,计算得出为376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网站所发布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中的虚假广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开展整改,在官网下架虚假广告,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128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罚款内容: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罚款1。128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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