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威认证有限公司-权威认证机构,认监委备案可查
助力企业发展,恒威认证服务电话:19935869001
行业动态

2家认证机构被罚

发布人:恒威    浏览次数:8次
发布时间:2024-05-08

近期,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认证监管方面,包括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华亿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案,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某国际认证(广州)有限公司从事管理体系认证违法行为案。详情如下:

华亿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案

前期,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资助受理审查工作中发现,上海力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竹公司)获得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41923IP00261-06R0S)上的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梅路123弄9号楼8A)与企业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为力竹公司提供认证服务,当事人的认证员杨某在《审核过程综述》中未提及查验受审核方缴纳社保情况,也未记录受审核方的经营地址的租赁证明材料。审核人员在现场审核过程中,对申请组织提供的审核材料明显涉嫌伪造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未依规则终止审核或做出不授予认证的决定。案发后,当事人对上述证书实施了暂停处理,并于2023年11月17日对上述证书实施了撤销处理。截至案发,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3107.5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07.55元的行政处罚。

认证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认证活动,严格按照标准、规则要求开展认证申请评审、审核方案规划、现场审核、证书管理、监督审核等业务,确保认证过程合规,结果有效。真实有效的认证行为,可以规范企业的生产、销售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本案的查处对规范认证行业的运作,强化认证机构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机制起到警示作用,促使认证服务的各类经营主体严格执行相关认证标准和程序依法开展认证服务,从而提升整个认证行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国际认证(广州)有限公司从事管理体系认证违法行为案

2024年1月,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国际认证(广州)有限公司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250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认证活动中减少、遗漏《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认证程序,违法所得为625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250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另查明,当事人未公开收费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未依法公开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

随着“体系认证”的发展,特别是在招投标、政府采购领域上的应用,市场上申请办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数量越来越多。认证机构被罚,可能会影响到获证组织取得的认证证书的可信度,影响客户对获证组织的信任,情节严重会被撤销认证资质,会让获证组织所获得的证书直接失去证明作用,不能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中使用。认证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认证活动,严格按照标准、规则要求开展认证申请评审、审核方案策划、现场审核、证书管理、监督审核等业务,确保认证过程合规、结果有效,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认证行业公信力。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恒威认证独立、客观、公正是公司的执业准则
服务专线:199-3586-9001
恒威推荐
News recommend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