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思坦达尔认证中心被处罚款 50000 元。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科技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认证服务。2023 年 1 月 5 日,依据上海叁零肆零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当事人与上海叁零肆零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认证合同,约定对上海叁零肆零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2023 年 1 月 12 日至 13 日,当事人对上海叁零肆零科技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完成初次审核,并向申请组织出具了编号为064-23-Q-0195-R0-M 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为2023 年 2 月 3 日至 2026 年 2 月 2 日,证书覆盖范围为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物联网管网监测智能终端设备研发及所涉及的相关管理活动。本次认证活动,当事人留存了审核记录。
经核查,当事人开展前述认证活动的依据为其提供的《STDR-2011 通用认证审核管理程序》。该文件载明,“为使认证审核/审查活动科学、公正、有序地进行,指导审核/审查人员按照规定的要求实施管理体系审核/审查,而制定本程序”。在该程序的“文件审核要求”章节中,明确载明“一阶段审核可包括对客户文件评审的实施,审核组长应评审客户的管理体系的相关文件,以确定文件所述的管理体系与审核准则的符合性以及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性”、“文审的结果应书面通知客户,如有不符合,应根据组长的要求在现场审核前予以纠正,并进行验证”、“在现场审核中还需要结合现场审核发现对体系文件的充分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有效性实施评审”。在该程序的“现场审核/审查实施流程”章节中,明确载明“审核/审查组应对审核/审查发现进行分析,确认不符合事实,开具不符合报告或观察项报”。
2023 年 7 月 7 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叁零肆零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自愿性认证获证组织现场检查中,发现上海叁零肆零科技有限公司“内部审核实施计划”和“管理体系内审检查表”中未见 7.5.3 条款的安排和内审记录。同时发现上海叁零肆零科技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15 日“管理评审报告”中第一次内部审核情况分析的 1.1.2 不合格项关闭日期(2022 年 9 月 16日)错误,早于内部审核的实施时间(2022 年 11 月 14 日),且1.2.1 审核出现的问题描述内容与内审不符合报告体现的内容完全不同。
当事人在对上海叁零肆零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认证过程中就上述事项未提出不符合项并跟踪整改,便在审核记录中以“组织实施了内审和管理评审,对内审的不符合采取了纠正措施进行纠正”、“查《内审计划》,内审时间:2022 年 11 月 14 日,审核计划覆盖了所有部门、场所和过程。但个别小条款有遗漏。”、“按照审核计划的要求对相关部门所涉及的条款进行了审核,针对内审的对象编制检查表的内容覆盖了标准要求和主要职能”、“内审员实施的内部审核确保了审核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的描述对上海叁零肆零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内审情况进行了定性。就上述问题,当事人自述审核组现场审核不尽责,未发现存在的问题,当事人已对相关审核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以及按照相关流程进行了处理。
另查,当事人收取上海叁零肆零科技有限公司认证费用 8500元,该费用已于 2024 年 3 月 8 日退还至上海叁零肆零科技有限公司,本案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相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复印件,《2023 年上海市自愿性认证获证组织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或)事实确认表》以及现场检查材料复印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关于上海叁零肆零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认证活动审核记录打印件,当事人提供的《STDR-2011 通用认证审核管理程序》打印件等其他证据证明。
本局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3〕152023006269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的规定。
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开展违法认证活动 10次以下的、聘用无资质人员 5 人以下,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3个月的,涉案金额 10 万以下的,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无社会影响等 6 项情形属于从轻裁量因素。
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决定从轻处罚如下:罚款 50000 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伍万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 年 0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