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个发生在2025年的案例非常典型,清晰地展示了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双方在违规行为中各自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获证企业在认证的过程中未制定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内审和管理评审等体系文件,未与深圳万*国际认证有限公司签订认证合同,也未进行线下审核。该涉事企业被罚3万元,涉事认证机构被处罚10万元。这也是涉及认证机构和企业,在认证过程中双双受罚的非常罕见案例。
罕见!认证机构与获证企业双双被罚!
深圳万*国际认证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4月24日,当事人为浙江卡*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当事人在为浙江卡*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过程中未与当事人签订认证合同,也未进行线下审核。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认证认可过程中未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未积极配合调查,无依法从轻情节,除责令当事人改正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拾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浙江卡*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4月10日,当事人(甲方)与青岛众晟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代理合同,由青岛众晟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帮助当事人办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合同约定三个证书资质认证初次综合费用15800元,合同县体内容包括:一、合同类型:初次审核;二、服务类型: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IS0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六、甲方责任6.1在本合同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资料清单要求向乙方提供所需全部材料……"。2024年4月24日,当事人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体系证书,上述体系认证机构为深圳万*国际认证有限公司。经查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系统,当事人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审查组成员徐时婵,刘飞,发生时间2024-04-20-2024-04-2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查组成员顾涛涛,发生时间2024-04-20-2024-04-21。当事人在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环填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过程中未制定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内审和管理评审等体系文件,未与深圳万标国际认证有限公司签订认证合同,也未进行线下审核。2024年5月21日,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被我局查获。经调查当事人上述证书办理流程,确认当事人仅向青岛众晟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了当事人公司资质、公司花名册、员工参保证明、公司租房合同,最终支付15800元给青岛众晟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办理了上述三个体系认证证书。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未按规定要求取得体系认证证书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根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参万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最终处罚结果:
1、对认证机构:处以100,000元的顶格罚款。
2、对获证企业:处以30,000元的顶格罚款。
企业因购买证书而受到处罚,这在行业内属于比较罕见的案例,具有强烈的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