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旧两版规则的核心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五大方面的强化与升级:
新版规则通过以下具体规定,将责任更牢固地压实于认证机构:
建立风险防范与责任安排:要求机构对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如购买保险或建立储备金等实际措施,以应对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量化人员与业务匹配:明确规定每位审核员每年管理的有效认证证书数量上限,以及每年参与审核的总天数上限,防止因资源不足影响认证质量。
明确机构资质问题连带责任:规定若因认证机构自身资质被撤销导致获证组织证书失效,机构需承担对获证组织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
禁止挂钩薪酬与认证结果:再次强调并严禁将审核员薪酬与客户是否通过认证直接关联,从制度上保障审核的独立性。
新版引入了基于风险的思维,具体体现在:
业务范围风险分级:将认证业务范围明确划分为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如食品、医药为高风险,纺织服装为低风险),并提供了示例清单。
审核资源按风险配置:高风险业务的审核时间在基准上要求增加,低风险业务则可适当减少。同时,对高风险业务的专业审核员资历要求(如工作年限、职称)显著高于中低风险业务。
多场所抽样基于风险评估:对拥有多个类似场所的组织,通过明确的数学公式计算得出,且该抽样需基于对活动性质和风险的评价。
新版对认证过程的管理实现了“精细化”操作:
审核策划精密化:详细规定了审核时间的构成(现场与非现场),并明确了现场审核时间的最低比例。对于结合审核,其总审核时间不得低于各体系单独审核时间之和的80%。
对最高管理者审核深度化:强制要求最高管理者必须参与审核访谈,并将其对质量方针、目标的熟悉程度以及领导作用的发挥,作为认证能否通过的关键决定因素之一。
认证决定独立与属地化:明确认证决定必须由独立于审核组的专职人员完成,且该决定过程不得外包,必须由位于中国境内的工作人员作出。
新版致力于构建更公开、可信的认证体系:
扩大信息公开范围与时效:要求认证机构在审核前上报审核计划,在颁发证书后规定时限内上报认证结果,并必须在其自有平台公开证书状态,不得仅依赖政府平台查询。
规范申诉与投诉处理:为申诉和投诉的处理设定了统一的时限,并要求处理过程与结果对申诉(投诉)人保密,确保程序公正。
延长认证记录保存期限:将所有认证记录的保存期限从原来的“与证书有效期一致”统一延长至证书失效后至少2年,增强了认证活动的可追溯性。
新版划定了更清晰的从业“红线”和合规要求:
严禁咨询认证“一条龙”服务:明确禁止认证机构代替企业编制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内审和管理评审,严禁协助企业编造虚假记录,从根源上防范系统性造假。
设立咨询与审核“隔离期”:规定为某组织提供过质量管理体系技术服务(如贯标辅导)的人员,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参与该组织的审核活动,严防利益冲突。
强化数据安全与属地存储:明确在认证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需依照《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境内存储并确保安全。
规范宣传与证书使用:特别禁止认证机构使用“本证书在国家认监委网站可查”等类似表述进行营销宣传,防止将政府公信力不当商业化。
新增或强化内容:
3.2:强调认证活动应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得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
3.6:明确专业领域审核员的资格条件,区分高/中/低风险业务范围的学历和工作经验要求。
3.9:规定审核员年审核时间不超过180天。
3.10:规定每位审核员人均管理证书不超过50张。
3.12:禁止使用“证书在国家认监委网站可查”等宣传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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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强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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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管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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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程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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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透明度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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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规性加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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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性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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